宏远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宏远新材资讯
2020-04-30 20: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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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6338 证券简称:宏远新材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扬州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扬州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扬州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扬州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
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
务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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