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远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宏远新材资讯
2020-04-30 20: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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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6338 证券简称:宏远新材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扬州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董
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扬州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扬州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基础上,与投资者就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治理、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沟通,以增进投资者对公司投资价值的了解和认同,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反馈市场和投资者信息的双向互动式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包括公司股东、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财经和行业媒体、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等。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规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借鉴国际和国内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佳实践,指导、组织和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 诚信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投资者。

(三) 公平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的
信息应保持一致性和连续性,避免选择性和差异性披露。

(四) 透明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相关信息。除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公平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允许披露的信息。

(五) 互动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和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和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四)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 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开展信息披露;

(三) 组织安排投资者交流活动,管理投资者预期,维护投资者关系;
(四) 采集、整合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开展资本市场研究,并向管理层
反馈;


(五) 开展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其他事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关系、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 企业文化建设;

(七)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有关的其他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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