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改正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宏润核装资讯
2017-12-13 17: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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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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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506

当事人:

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核装),

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春海。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 月 19 日你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方案,并于 3 月 10 日完成缴款认购,共募

集资金 169,779,995.00 元。截止 10 月 11 日,公司在未取得股

份登记函的情况下,提前使用募集资金 13,664.37 万元。上述行

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第

一条的规定,属于股票发行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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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

定: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等业务规则发行股票,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应当进一步健全内

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特此告诫你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在收

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转让日内提交书面改正方案,并按期改正

完毕。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

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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