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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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506
当事人:
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核装),
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春海。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 月 19 日你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方案,并于 3 月 10 日完成缴款认购,共募
集资金 169,779,995.00 元。截止 10 月 11 日,公司在未取得股
份登记函的情况下,提前使用募集资金 13,664.37 万元。上述行
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第
一条的规定,属于股票发行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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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
定: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等业务规则发行股票,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应当进一步健全内
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特此告诫你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在收
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转让日内提交书面改正方案,并按期改正
完毕。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
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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