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6310 证券简称:无锡百川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市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无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认可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无
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
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
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如
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无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无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截止当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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