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跃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光跃科技资讯
2023-04-21 15: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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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1


证券代码:836305 证券简称:光跃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浙江光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

年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光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光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光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浙江光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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