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钢股份:股东大会制度
嘉钢股份资讯
2020-04-29 16: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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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6303 证券简称:嘉钢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嘉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04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此议
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嘉钢供应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嘉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
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合法、有
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
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批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批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单笔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等)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含 30%)以上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含50%)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管理团队的年度奖励方案和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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