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1
公告编号:2018-018
证券代码:836289 证券简称:科维北斗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科维北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3月27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广东科维北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
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黄洞村旭龙工业城内第二期28号A幢、B幢。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陆培仁,总经理。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国江,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黄
世杰,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其他信息: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18-018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嘉铭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丰
台区丰台镇北大街北里甲1号8幢409室。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方献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礼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寿勇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方献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礼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北京嘉铭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尚欠2,673,621.00元未偿还,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及相关规定,北京嘉铭仁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调低为人民币146,514.43元。寿勇及韩奎元系北京嘉铭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广东科维北斗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还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对其拖欠货款及逾期
付款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820,135.4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东科维北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主张要求北京嘉铭仁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寿勇及韩奎元对上述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嘉铭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广东科维北
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673,621.00元及逾期还款
公告编号:2018-018
违约金人民币146,514.43元(2016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17年1月16日:2673621.00元*4/10000*137日),费用合计人民币2,820,135.43元。 请求法院判令寿勇及韩奎元对上述货款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5月3日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粤1973民初4545号,结果如下:
一、被告北京嘉铭仁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广东科维北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2673621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以货款
267362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货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寿勇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科维北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361元,由被告北京嘉铭仁商贸有限公司、寿勇共同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8-018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正常。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诉讼申请书;<二>诉讼受理通知书;<三>与案件起因有关的材料;<四>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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