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0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科维北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六年五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科维北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科维北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科维北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维北斗”)的委托,指派姜尧清律师、姚茂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科维北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6年5月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6年4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广东科维北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3、《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陆培仁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15年4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列席人员均具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广东科维北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关于广东科维北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3、《关于广东科维北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4、《关于广东科维北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5、《关于广东科维北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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