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川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吉川科技资讯
2020-04-02 19: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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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02


证券代码:836279 证券简称:吉川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东莞吉川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修订制度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启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莞吉川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吉川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吉川机械科技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指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网站地址为:www.jichuan.cc。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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