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8 号
关于对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ST 中科恒、公司),住所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彤体育中心优客工场二楼。
吴又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赵艳梅,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4 月 28 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首次冻结 ST
中科恒实际控制人吴又奎股份 16,089,743 股,占公司总股份
32.12%,其中冻结期限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2022 年 5 月 11 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
ST 中科恒实际控制人吴又奎股份 5,436,781 股,其中轮候期限为 36 个月。ST 中科恒未及时披露上述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股份冻结情况。
ST 中科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吴又奎,时任董事会秘书赵艳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中科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吴又奎、赵艳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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