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2
证券代码:836277 证券简称:中科恒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吴又奎、邱红梅收到自律监管措施公告的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吴又奎、邱红梅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经审核发现,公司需对《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吴又奎、邱红梅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里之“涉嫌违法违规事实”里的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内容进行补充更正,具体如下:
更正前: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10 月 15 日召开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方案,并于 2018 年 2 月完成该次股票发行。吴又奎、邱红梅与发行对象新疆世欣君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7年 12 月签订了《关于河北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并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2020 年 5 月 11 日分别签订《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
议三》,上述协议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股权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吴又奎、邱红梅未将上述事项告知公司、主办券商,也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更正后: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10 月 15 日召开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方案,并于 2018 年 2 月完成该次股票发行。吴又奎、邱红梅与发行对象新疆世欣君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7年 12 月签订了《关于河北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并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2020 年 5 月 11 日分别签订《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
议三》,上述协议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股权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吴又奎、邱红梅未将上述事项告知公司、主办券商,也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殊投资条款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新疆世欣君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吴又奎(公司实际控制人)
丙方:邱红梅(公司实际控制人)
签订时间:《河北中科恒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签订时间:2017 年 12 月底),《补充协议一》(协议未签署日期)、《补
充协议二》(签订日期:2019 年 12 月 27 日)、《补充协议三》(签订
日期:2020 年 5 月 11 日)。
2、协议主要条款
(一)《补充协议》内容有:
a 业绩承诺与补偿
1.乙方与丙方承诺公司2017年-2019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00万元、3750万元和5625万元;2.若公司任一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完成比例低于80%,新疆世欣君诚有权要求以现金方式进行无条件补偿,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Tn年度补偿款=(甲方本次投资金额-往年已补偿金额)x(1-Tn年度实际归母净利润/Tn年度承诺归母净利润)Tn指2017/2018和2019年;3.若甲方要求乙方与丙方支付2017-2019期间任何年度的补偿款,该补偿义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应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将该补偿款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4. 本条第2款和第3款约定的“无条件”补偿指乙方和丙方不得就其补偿或代为补偿向甲方设置其他任何条件。
b 特别约定
1.甲方有权向公司提名一名董事,乙方和丙方应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本次股票发行完成是指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促使甲方提名人员当选中科恒运董事。在投资期内,甲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出售或转让低于 3%时,自愿退出公司董事会,因公司再融资导致股权比例降低的情形除外;2.乙方与丙方或其关联方向公司借款,单笔金额超过50 万元或单月累计金额超过 100 万元时,需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同
意;3.乙方和丙方同意甲方认购 100 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融资金额低于 4000 万元含甲方本次拟投资金额,乙方和丙方同意且应促使公司同意豁免甲方的出资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c 股权回购选择权
1.在以下任一情形发生时,甲方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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