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6262 证券简称:科源制药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条 除公司本身外,以下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表现为: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披露的信息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八条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具体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推荐主办券商、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推荐主办券商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
(六)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七)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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