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17
公告编号:2021-011
证券代码:836241 证券简称:比特耐特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比特耐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
豫 1426 刑初 756 号
收到日期:2017 年 12 月 29 日
生效日期:2018 年 1 月 9 日
作出主体:其他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措施类别:其他 免予刑事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深圳比特耐特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
息技术股份有限 司 -
公司
邓长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法定代表人、董事
公告编号:2021-011
人 长、董事兼总经理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单位行贿罪
二、 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09 年,被告单位深圳比特耐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追
要项目款项向商丘市公安局分管后勤和信息化建设副局长孙宜献 行贿人民币 30 万元,单位法定代表人邓长久具体实施了行贿行为。
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邓长久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被夏邑县公
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比特耐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 人行贿 30 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法定代表人邓 长久具体实施了行贿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在被 追诉前,单位负责人即主动交代了单位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对被告 单位及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刑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认 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依据从旧兼从轻原 则,应适用修改前的刑法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
公告编号:2021-011
决如下:
被告单位深圳比特耐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 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邓长久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邓长久为追要项目款项于 2009 年向他人行
贿,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司挂牌之前,公司及邓长久积极主动配 合调查,法院已作出免予刑罚的判决。自上述刑事判决作出以来,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邓长久被免予刑事处 罚,上述刑事判决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自挂牌以来,公司未发生过行贿行为。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 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公司各项工
公告编号:2021-011
作合法合规。
五、 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豫 1426 刑初 756 号
深圳比特耐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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