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0
公告编号:2018-074
证券代码:836238 证券简称:蓝华科技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4月2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4月2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无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蓝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家平、章顺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宏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他信息:无
(二)(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钟信洋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其他信息:无
(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玉峰、唐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公告编号:2018-074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其他信息: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年11月作出的(2017)苏0115民初11865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判决内容请参见《蓝华科技:涉及诉讼、仲裁公告(补发)2018-002》,特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已于2018年4月24日受理,案号为(2018)苏01民申259号。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15民初118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再审;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被申请人钟信洋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唐静提交意见称,唐静与陈玉峰已协议离婚;唐静虽然在借条上签字,但
对案涉及债务不知情。
3.陈玉峰未提交意见。
(七)案件进展情况:
无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6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民申259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蓝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我司已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请申诉,并于2018年8月31日已受理,
公告编号:2018-074
案号为:宁江检控申控民受[2018]16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该诉讼尚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不产生重大影响。本案所涉公司及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已偿付,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裁定书(2018)苏01民申259号
(二)宁江检控申控民受[2018]16号
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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