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19
公告编号:2018-060
证券代码:836238 证券简称:蓝华科技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3月1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3月6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当涂县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无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刘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汤志娟、当涂县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玉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6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家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宏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他信息: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蓝华科技为被告三,应为债务提供连带清偿责任。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三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七)案件进展情况:
2016年10月18日被告陈玉峰因经营缺资,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8%,2017年7月底付清本息,由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担保。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至被告陈玉峰账户,被告陈玉峰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并加盖了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后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陈玉峰出具的借条加盖的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不是出自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同一枚印章。为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要求被告陈玉峰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并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支付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的利息110,250元,被告陈玉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
被告陈玉峰对原告称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同意还款。
被告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撤回起诉无异议,认为其垫付的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
公告编号:2018-060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7月11日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521民初357号,判决结果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玉峰所欠原告刘梅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利息人民币110,250元,合计人民币460,250元,于2018年7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66元,由被告陈玉峰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鉴定费6,900元由被告陈玉峰承担,于2018年7月15日前分别给付刘梅及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无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已结案,原告已撤诉,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已结案,原告已撤诉,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调解书(2018)皖0521民初357号
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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