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新力新材资讯
2020-05-06 15: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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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06


证券代码:836231 证券简称:新力新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5 月 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产生

第四条 任何股东或董事在发生或知悉其将与公司发生关联关系时,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主持人或董事会作出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 关联关系的事实、性质和程度。

(二) 表明将对该事件回避参加讨论和表决。

并应直接递交股东大会主持人或董事长,或由董事会秘书转交。

第三章 回避制度

第五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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