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力新材资讯
2020-05-06 15: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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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06


证券代码:836231 证券简称:新力新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5 月 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公司所属子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或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按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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