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明新材: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冠明新材资讯
2022-04-25 18: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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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5


公告编号:2022-011

证券代码:836230 证券简称:冠明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冠明电力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十三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十三项)所称“特殊对外担保行为”包括: 项)所称“特殊对外担保行为”包括: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的百分之二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 百分之二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担
象提供担保; 保对象提供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公告编号:2022-011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
大小,均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 小,均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严格执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
议程序。对于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序导致公司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应当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
还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六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名册。 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并且会议记录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等 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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