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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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45 号
关于对南通苏马游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南通苏马游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苏马游艇), 住
所地: 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三元村 22 组 39 号。
陈新平, 男, 1964 年 1 月出生, 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
陈燕芳, 女, 1968 年 10 月出生, 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苏马游艇有以下违规事实:
苏马游艇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陈新平持有公司
4,000,000 股股份于 2022 年 1 月被司法冻结,冻结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40%, 冻结期限为自 2022 年 1 月 29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28 日止, 冻结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上述司法
冻结涉及股份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 如果全部被冻结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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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针对
前述股权司法冻结情形, 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进行补充披露。
苏马游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
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陈新平未能及时告知公司重大事项, 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违反了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以
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陈燕芳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信
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苏马游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新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燕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治理规则》 等业务规
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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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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