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通苏马游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马游艇资讯
2022-04-29 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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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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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45 号
关于对南通苏马游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南通苏马游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苏马游艇), 住
所地: 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三元村 22 组 39 号。
陈新平, 男, 1964 年 1 月出生, 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
陈燕芳, 女, 1968 年 10 月出生, 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苏马游艇有以下违规事实:
苏马游艇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陈新平持有公司
4,000,000 股股份于 2022 年 1 月被司法冻结,冻结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40%, 冻结期限为自 2022 年 1 月 29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28 日止, 冻结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上述司法
冻结涉及股份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 如果全部被冻结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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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针对
前述股权司法冻结情形, 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进行补充披露。
苏马游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
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陈新平未能及时告知公司重大事项, 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违反了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以
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陈燕芳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信
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苏马游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新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燕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治理规则》 等业务规
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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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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