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马游艇: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苏马游艇资讯
2022-02-21 16: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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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2-21


证券代码:836210 证券简称:苏马游艇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南通苏马游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通苏马游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燕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杰、邵敏、上海正源(南通)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经市场调研、考察,原告与被告就帕劳潜水船宿项目于 2017 年10 月 22 日签订了股权收购合同,即由原告收购被告当时持有的 51%的中欧海兰股权(以下称“股权)”,从而获得中欧海兰在帕劳项目上的经营利益。合同约定了股权转让价款为 500 万元整以及相应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此外,合同明确了《帕劳项目》由被告在 2019 年1 月 1 日前负责实施完毕,如约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则被告按照 1000万元价格回购所转让股权。 合同签订5日内原告支付50万元给被告,待项目计划之运营游艇主体建造完工、涂装前,原告再支付被告 450万元,2018 年 4 月,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要求原告变更付款方式,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就收购合同约定的尾款 450 万元形成了支付计划,但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并未依约实施《帕劳项目》计划。另外,
原告的两位股东一黄国洪和陈新平,与被告在 2018 年 5 月 15 日签
订补偿协议,因原、被告洽谈的股权收购款为 969 万元,而被告因财务审计报表净资产评估值金额不足,股权转让款的差额部分应被告要求由原告二自然人股东承担, 双方约定该 469 万元由二自然人股东在三年内分批支付。根据股权收购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原告已实际支
名下,但被告为中欧海兰总经理,并未依约启动帕劳项目实施计划,现在目标公司连年亏损,帕劳项目停顿,实际导致前述围绕帕劳项目
的股权转让合同未达成经营目标。原告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向如皋
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 500.4 万
元回购 48.45%的中欧海兰股权。经过 2020 年 2 月 27 日和 3 月 25 日
两次开庭,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8 日收到如皋市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4
月 2 日作出的(2020)苏 0682 民初 891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华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提起诉讼: 1,判令苏马公司支付
逾期利息 21.352 万元; 2,判令苏马公司支付违约金 150 万元; 3,
判令苏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答辩期内,苏马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支持其反诉请求。

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立案,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2020 年
11 月 19 日,2021 年 1 月 6 日分别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收到如皋市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 月 28 日作出的(2020)
苏 0682 民初 53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 苏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陈华股权转让款的逾期付款利息 104895.82 元;

二、 驳回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驳回苏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该诉讼结果,苏马公司不服判决,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上诉
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陈华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苏马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解除案涉股权收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陈华向我司返还股权收购款并承担相应违约金及诉讼费用。依据是:因双方均已确认目标项目即潜水船宿项目已无法达成,我司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股权收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当解除,陈华应返还我司股权转让款。
三、 判决情况

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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