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1
公告编号:2017-094
证券代码:836204 证券简称:汉唐咨询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
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公司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避免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对赌条款、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承诺人关于相关签字和/或盖章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关于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关于各类公告、申请文件、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
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当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公告编号:2017-094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及时限等情况,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承诺
人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接。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
其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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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方,是指《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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