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达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耀达股份资讯
2019-12-13 17:11:17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12-13


公告编号:2019-027

证券代码:836203 证券简称:耀达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耀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温岭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军兵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军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丽华、温岭市城西法律服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耀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永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聪、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1 月 10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建设厂房协议书》,约定双方
利用被告位于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区的土地合作兴建厂房;由被告提供建设用土地;厂房建设实行包工包料,所需资金全部由原告提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原告确定,施工监督由原告负责;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向被告预付土地款 680 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土地款 519 万元,剩余土地款一直未付,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突然提出终止合作,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双方

公告编号:2019-027

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签订的的《合作建设厂房协议
书》无效;
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 6,024,200 元并支付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收到温岭市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9 日作出的民事
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1.被告自愿支付给原告 6024200 元及利息。款项分二期支付;第一期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前支付 3,000,000 元;第二期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前支付 3024200 元
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6%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2.案件受理费 53,969 元,减半收取 26,984.5 元,保全费 5,000 元,反诉费 9,645
元,合计 41,629.50 元。由原告负担 20,814.50 元,被告承担 20,815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公司对裁定结果无异议。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 司财务状况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19-027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 1081 民初 9581 号《民事调解书》
(二)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 1081 民初 9581 号《民事裁定书》

浙江耀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