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讯星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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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19: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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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23


证券代码:836191 证券简称:亚讯星科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成都亚讯星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亚讯星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前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原则,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办法》、《指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
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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