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泰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厚泰科技资讯
2020-05-21 16: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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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2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刘书含律师、耿春丽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并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
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 10 时在云南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林洪晋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71 万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96.6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公司 2019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公司 2019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议案》《<公司 2019 年财务决算报告>议案》《<公司 2020 年财务预算报告>议案》《<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审计机构>议案》《<关于 2019年度审计报告>议案》《<关于提名唐兴林、陈乾先生为新任董事候选人>议案》《<关于提名张碧漾先生为新任监事候选人>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议案》《<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议案》《<信息披露制度>议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共十六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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