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卓锐科技资讯
2017-10-31 16: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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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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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406

当事人:

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卓锐科技,证券代

码: 836175),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 2 幢)

北 4 楼。

宋夫华, 男, 1977 年出生, 董事长、 总经理。

何钐,女, 1987 出生, 董事会秘书。

朱丽珍,女, 1985 年出生,财务总监。

吴锡委,男, 1985 年出生, 董事兼副总经理。

经查明,除《关于对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 2017〕 9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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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列明的违规事实外,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另存在以下违规

事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夫华 2016

年违规占用资金 743.57 万元, 2017 年违规占用资金 470.59 万

元, 累计占用资金 1214.16 万元,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以上

资金已归还。 以上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

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 构成公

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2016 年至 2017 年期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何钐向公司借款

542.94 万元, 董事兼副总经理吴锡委向公司借款 108.4 万元, 截

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以上资金已归还。 你公司向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违反了《 公司法》第 115 条、《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条, 构成公司治理违规。

2016 年, 卓锐科技的参股子公司杭州微旅信息技术公司股

东邓剑然向公司借款 91.63 万元;控股子公司杭州途记公司股东

金可可向公司借款 1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发生时未履行程序,

也未进行信息披露。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邓剑然和金可可

已归还款项。以上关联交易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也未以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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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4.1.2 条及《信息

披露细则》第三十五条, 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夫华占用公司资金

的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宋夫华及财务负

责人朱丽珍对以上资金占用、董监高违规借款、关联方资金拆

借等行为进行了审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

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何钐、 董事兼副总经理吴锡委违规向公

司借款, 违反了《 公司法》第 21 条。 何钐作为董事会秘书, 未

督促公司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

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及

《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夫

华、董事会秘书何钐、 财务总监朱丽珍、 董事兼副总经理吴锡委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四名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

露细则》等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四名相关

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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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

分。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及

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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