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文虚增营收遭责令改正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尽职没?
ST东文资讯
2019-12-24 15: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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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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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50、251、252号)显示,经现场检查,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文”,836167)存在以下问题:


  ST东文2018年虚构对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虚增营业收入300.584万元;虚构对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虚增营业成本300.584万元;此外,ST东文提供的深圳市美露美颂商贸有限公司的《广告位监测报告》所附报纸日期晚于监测日期一年,也晚于合同结束日期。ST东文未能对上述异常情况提供合理解释。


  ST东文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刘卫彪作为东文传媒董事长、总经理,曾鸿伟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ST东文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两名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按照深圳证监局要求进行改正,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ST东文成立于2006年6月14日,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当事人刘卫彪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控人、最终受益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7%。ST东文于2016年3月2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600369.SH)。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ST东文于2017年7月27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已与西南证券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持续督导协议》,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招商证券承接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ST东文于2019年7月5日发布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显示,主办券商近日获悉东文传媒办公场所出现变动,即派出督导人员到公司现场进行走访。主办券商督导人员到达东文传媒办公场所后发现,公司办公场所关闭,且无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经与公司董事长联系后,在公司办公场所附近约见了公司董事长。经访谈后获知,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已无力支付办公场所的租赁费用,物业公司已经将公司办公场所的水电切断,导致办公场所无法继续办公。目前公司正在寻找新的办公场所,但同时为了节省开支,将计划遣散公司大部分员工,对于公司的后续经营,公司表示无明确计划。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50号


  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2018年虚构对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虚增营业收入300.584万元;虚构对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虚增营业成本300.584万元。


  二、你公司提供的深圳市美露美颂商贸有限公司的《广告位监测报告》所附报纸日期晚于监测日期一年,也晚于合同结束日期。你公司未能对上述异常情况提供合理解释。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财务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卫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51号


  刘卫彪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文传媒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东文传媒存在以下问题:


  一、东文传媒2018年虚构对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虚增营业收入300.584万元;虚构对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虚增营业成本300.584万元。


  二、东文传媒提供的深圳市美露美颂商贸有限公司的《广告位监测报告》所附报纸日期晚于监测日期一年,也晚于合同结束日期。公司未能对上述异常情况提供合理解释。


  东文传媒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东文传媒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曾鸿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52号


  曾鸿伟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文传媒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东文传媒存在以下问题:


  一、东文传媒2018年虚构对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虚增营业收入300.584万元;虚构对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虚增营业成本300.584万元。


  二、东文传媒提供的深圳市美露美颂商贸有限公司的《广告位监测报告》所附报纸日期晚于监测日期一年,也晚于合同结束日期。公司未能对上述异常情况提供合理解释。


  东文传媒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东文传媒时任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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