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文: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一)(补发)
ST东文资讯
2019-06-19 18: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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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6-19


证券代码:836167 证券简称:ST东文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一)(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1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3月1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向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雄、该公司法务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卫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广东东文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涂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刘卫彪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陈丽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涂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胡艳芬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市中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微”)于2018年11月28日签署编号为深中小微贷(2018)年借字(260)号《借字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中小微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从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根据《借款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中小微有权在借款实际发放后每满五日的对应日前,要求公司还款,如公司未向甲方出具可以继续该借款的书面通知书,视为借款已到期。由于公司未及时出具书面通知书,故上述借款于2018年12月3日提前到期,贷款到期后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中小微偿还本金50,000元,其中6,666.67元用于清偿逾期利息,剩余款项43,333.33用于偿还本金,剩余贷款1,956,666.67元,2018年12月17日,中小微与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方向”)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小微将债权及相应担保权益全部转让给新方向,新方向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公司偿还剩余贷款1,956,666.67元以及逾期利息14,348.89元,合计1,971,015.60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以下为原告方于民事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956666.6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9566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前述罚息暂计至2018年12月18日为14348.89元),前述款项暂合计1971015.6元;
二、判令被告二广东东文广告有限公司、被告三刘卫彪、被告四陈丽萍、被告五涂东、被告六胡艳芬对被告一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原告对被告三刘卫彪持有的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120万股的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股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前述第一项债务;四、判令原告有权拍卖被告三刘卫彪、被告四陈丽萍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珠大道桃源村12栋708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204354号房产)清偿前述第一项债务;
五、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以下为公司于答辩状中陈述的答辩内容: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存在瑕疵,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收到该合同原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8年11月28日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答辩人向原债权人深圳市中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2月29日)。而在合同签署前期,原债权人与答辩人承诺的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即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月29日,并收取了答辩人两个月的咨询服务费。因答辩人签署《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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