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邦智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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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15: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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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2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邮编:210036



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



电话:025-89660977传真:0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以及《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18年4月30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2日11时在浙江省嘉兴市亚太科技工业园亚澳路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19年5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02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3、公司的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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