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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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以及《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王峰、金明明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17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2017年4月24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6日11时在浙江省嘉兴市亚
太科技工业园亚澳路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1,5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施明先生主持。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根据前述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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