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眼: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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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2 19: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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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12

证券代码:836147 证券简称:智慧眼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北京智慧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智慧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仍需提交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第三十六条中的(六)



原为:



(六)为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其数额大小;



改为:



(六)为公司关联方(除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外)



提供的担保,无论其数额大小(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担保由董事长决定);



2、第九十五条中的(二)



原为:



(二)审议属于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范围之外的对外借款;改为:



(二)审议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但超过10%的对外借款;



3、第九十六条中的(五)



原为: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改为:



(五)公司为关联方(除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外)



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新增了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长的审批权限,内容如下:



第九十九条 董事长有权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产、投



资、借款、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决定单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并且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



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事宜



(二)决定单笔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的对外借款事项;



(三)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决定除本章程第六十八条第(十)款和第九十五



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事项。



5、修改前章程中的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后章程中的第一百一十五条)中的(二)



原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总经理有权决定单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并且年度累



计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投资、



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事宜。总经理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交书面报告报备。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



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改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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