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环境: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0-013]
日月环境资讯
2020-04-21 19:20:5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36137 证券简称:日月环境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以及《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项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说明相关理由、规划、安排等情况。

第二章 利润分配范围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主体亦称可分配公司价值。依据《公司法》和《企
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总价值中只有利润部分可以用于分配现金股利。

第五条 可分配的利润指弥补亏损后的利润,包括当期利润和年初未分配利
润和其他转入的金额。

第六条 股东出资(包括注册资本和具有实缴资本性质的资本公积金)不能
用于分配现金股利。

第七条 接受赠与、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能发放现金股利,可用
于发放股票股利。

第三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方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十条 公司分配利润原则上应当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
例,股本基数应当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公司实际股本为准。

第十一条 如果依法需要扣缴相关税款的,公司应当说明扣缴相关税款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
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从公司盈利情况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实际需要出发,兼顾公司全体股东的 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公司利润分配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法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代扣代缴股东相关税费。
(二) 确保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原则。
(三) 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原则。
(四)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要求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