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主办券商”)作为主办券商,与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环境”、“公司”或“股份公司”)、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项目律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核查意见;涉及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说明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相同。有关项目律师、申报会计师的核查情况及意见详见后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会计师的专项说明。
本回复说明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四号):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小四):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1、请公司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将2015年12月的增资(在审期间
增资事项)予以如下补充披露:
(1)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历史沿革”中详细披露在审期间的增资事项,包括不限于股东大会召开时间、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工商变更时间、认购方式、投资者信息(包括不限于私募备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增资协议中涉及的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特殊条款等。
【回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五、公司股本形
成及变化和资产重组情况”之“(一)公司股份形成及变化情况”之“7、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中修改补充披露如下:
“8、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2015年12月)
2015年11月8日,股份公司与认购人王惠玲、蒋雪萍分别签署了《认购合
同》,合同中主要对合同的主体、认购方式及支付方式、合同成立生效时间等事项进行约定,不涉及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特殊条款。
2015年11月26日,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事项,
公司董事王惠玲、蒋雪萍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共计 340 万股,认购价
格为每股人民币2.2058元,认购金额共计750万元。
2015年12月8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验字[2015]
第23-00038号《验资报告》,对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人的缴款情况予以验证,截
至2015年12月8日止,贵公司已收到自然人王惠玲、蒋雪萍缴纳的新增注册
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340.00万元,其中王惠玲以货币出资170.00万元、
蒋雪萍以货币出资170.00万元。
本次增资后,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陈爱娥 净资产 6,108,000 44.98
2 曹杰 净资产 4,072,000 29.98
3 王惠玲 货币 1,700,000 12.52
4 蒋雪萍 货币 1,700,000 12.52
合计 13,580,000 100
2016年2月4日,股份公司就上述事宜取得工商变更登记审核批准。”
(2)在“股东所持股份限售表格”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东及持股信息。
【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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