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联星:监事会议事规则
金联星资讯
2020-04-15 21:11:59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6091 证券简称:金联星 主办券商:财富证券
湖南金联星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湖南金联星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金联星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金联星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及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湖南金联星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 1 名。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凡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 2 个月内完成监事改选或补选,在改选或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除下述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1、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监事补选。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公司章程》中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八条 监事在离职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 2 年内,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仍应承担忠实义务。

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