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7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17年4月27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2017年5月
18日上午9:00在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
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决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8日上午9:00在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2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该等股东均于2017年5月12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了登记。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段传杨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2017年4月27日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6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6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6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议案》、《2017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确认2016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做出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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