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思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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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思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7H0522号
致:杭州思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杭州思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思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锐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思锐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思锐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思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思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思锐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思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4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告。
根据思锐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审议《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 审议《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 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 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8. 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9. 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海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7
年5月16日上午10时开始。本次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思锐股份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17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公司聘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他特约嘉宾。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共计代表股份
647.058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思锐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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