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环保: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深港环保资讯
2018-04-18 16: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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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



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录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2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2



三、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3



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4



五、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11



六、关于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的意见......15七、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16八、主办券商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16九、关于股票发行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的说明......21十、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意见......22十一、关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持股平台的意见......22十二、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意见......23十三、本次发行不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形......23十四、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情形的意见......23十五、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的意见......24十六、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的意见......24十七、关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的合法合规性意见......30十八、关于本次发行是否涉及连续发行的意见......31十九、关于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房产投资,是否为商业用楼或住宅类房地产、是否用于出租出售等安排的意见......32二十、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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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作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港环保”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持续督导券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的原则,对深港环保本次股票发行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其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截至本次发行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1月23日),公司现有股东总数为30



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18名、法人股东6名、合伙企业股东6名;本次发行



新增股东5名,其中新增法人股东3名,新增合伙企业股东2名;本次发行完毕



后,公司股东总数增加至35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18名、法人股东9名、合



伙企业股东8名,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深港环保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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