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石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华力石油资讯
2020-04-21 17:54:48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36039 证券简称:华力石油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东营华力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营华力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东营华力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公平
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发布。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公告文稿及其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