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27
公告编号:2018-023
证券代码:836010 证券简称:路通彩虹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北京路通彩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5月16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5月1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路通彩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其他负责人:陈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燕利 耿瑞婷、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
(二)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国旗孙亚男、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公告编号:2018-02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其他信息:-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0日,北京城市彩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乙方,2016年2月29日变更名称为北京路通彩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G-2010114)。
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广告位100个,租赁期限十年,租赁费用3000万元;乙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赁费,甲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正常使用经营要求的广告位并办理广告位的设置手续(《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同时约定,因甲方原因导致广告牌不能正常安装施工、使用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该广告位的租赁关系,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该广告位的租赁费,并承担自支付租赁费之日起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违约的判断标准以单个广告位的履行情况为标准,如果单个广告位无法履行,双方仅就该广告位商谈置换、解除合同、退费等事项,不针对其他广告位。
合同签订后,原、被告通过签署置换协议、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最终确认被告共向原告出租广告位84个,并依约全部办理了第一期《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许可期限三年),原告也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支付租赁费的义务。
被告提供的84个广告位中的T50等63个广告位因第一期《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许可期限届满后,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许可展期,原告已通过诉讼方式的由法院判决解除了该63个广告位的租赁关系。被告提供的84个广告位中的T49等21个广告位第一期《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许可期限届满后,被告办理了该21个广告位的第二期《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自2014年11月1日-2017年10月31日);第二期许可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许可展期,并于2017年12月14日向被告致送了要求其履行办理广告位许可展期的合同义务的律师函,但被告至今仍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后续租赁期限内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也未给原告置换无权利瑕疵的其他广告位。
因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被告出租给原告的广告位不能合法地正常使用经营,致使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等规定,特向贵院提起
公告编号:2018-023
诉讼,请求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中T49等21个广告位的租赁关系;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租赁费316.3315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316.3315万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自2011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为306.4619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T49等21个广告牌建设成本费158.0309万元;
5、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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