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9
证券代码:836010 证券简称:路通彩虹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北京路通彩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分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二审受理日期:2018年1月1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山东省济南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济南市经十路9977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路通彩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陈东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福林, 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广鹏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蒙,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0日,原告北京路通彩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
分公司(乙方)与被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G-2010114)。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广告位100个,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费总额为3000万元,由甲方办理广告位的设置手续;同时约定因甲方原因,导致广告牌不能正常使用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该广告位的租赁关系,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该广告位的租赁费,并承担自支付租赁费之日起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违约的判断标准以单个广告位的履行情况为准,如果单个广告位无法履行,双方仅就该广告位商谈置换、解除合同、退费等事项。
合同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出租广告位 84 个,并全部按约定
办理了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期限为3年,以下简称“许
可证”)等相应手续,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支付租赁费义务。2014年 11 月许可证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展期手续,但仍有63个未予办理。2015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的相关承诺》,载明其与原告就京台高速广告位签订租赁合同,期限十年,并由被告办理广告位的设置审批和许可程序。上述许可证到期后,由于被告的原因,部分广告位未能办理展期手续,被告承诺将全力办理,如未能成功办理,则无条件置换权利无瑕疵的同等位置广告牌。时至今日,被告既未完成 63个广告位许可证的办理,也未置换权利无瑕疵的同等位置广告牌。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许可证,导致广告牌不能正常使用经营,给原告经济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11月2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
鲁0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1、解除原告北京路通彩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T50等63个广告位的租赁合同;
2、被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路通彩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广告位租赁费882万元;
3、被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路通彩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8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3日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4、被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路通彩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广告牌建设损失4407449元;
5、驳回原告北京路通彩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69元,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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