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西英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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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西英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全德律意字(2017)第032号
致:广西英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广西英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拓网络”)的委托,指派律师于2017年5月17日出席了英拓网络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广西英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英拓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与主持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事实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英拓网络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7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董事会已于2017年4月27日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c)(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发布了《英拓网络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并决定于2017年5月17日10时在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延长线118号青秀万达西2栋的3301、3302、3303、3305室的会议室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开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9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该等股东均于2017年5月15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了登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持有股东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受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练志锋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2017年4月27日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
已于法定时间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2016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
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的议案》、《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案》、《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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