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亿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17】147号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BEIJING JUNZHI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9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610)65518580/8581/8582传真:(8610)65518687
网站:www.junzhilawyer.com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亿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17】147号
致:安徽亿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亿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明君律师、余彬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亿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2017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恒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