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安徽亿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2)
摘牌亿源资讯
2022-10-14 19: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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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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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 403 号

关于给予安徽亿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亿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亿源、 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亳州市华佗镇 105 国道西侧 88 号。

李恒勇, 公司董事长。

李大伟, 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ST 亿源、 李恒勇、 李大伟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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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ST 亿源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年

年度报告。

二、 代持股份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2 月, 李恒勇、 李大伟代 188 名投

资者持有公司股份, 涉及股份 598.6 万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7.39%, 合计金额 5564.3 万元。 上述代持股份未在 2020 年年报、

2021 年半年报中披露。

三、 权益变动违规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 李大伟为亳州市金誉堂健康产业

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金誉堂”)、 亳州市福运

堂健康产业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福运堂”)、

亳州市厚德堂健康产业发展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 厚

德堂”) 的普通事务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持有金誉堂

55.10%出资, 持有福运堂 31.43%出资, 持有厚德堂 40.50%出资。

2021 年 12 月 29 日, 李恒勇、 李大伟及李大伟控制的福运

堂、 厚德堂存在买卖 ST 亿源股份行为。 当日交易后, 李恒勇持

股比例由 40.74%变动为 33.83%, 李大伟持股比例由 24.17%变动

为 18.24%, 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由 90.19%变动为

84.60%, 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90%和 85%时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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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暂停股票交易且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不准确、 不完整。

四、 短线交易

2021 年 12 月 27 日以来, 李恒勇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卖出

公司股份 5,600,000 股, 涉及金额 250 万元, 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买入公司股份 200 股, 涉及金额 720 元; 李大伟及其控制的福

运堂、 厚德堂自 202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 月 6 日期间累计

交易 8 天, 存在多笔短线交易。 上述交易均发生于李恒勇、 李大

伟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一笔( 反向) 买入/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

六个月内。

ST 亿源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报, 未及时披露存在股份代持

情形,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

十三条、 《 信息披露规则》 (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 第四条、《 信

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

披露违规。

李恒勇、 李大伟未勤勉尽责, 对 ST 亿源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负有责任, 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 第

四条、《 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三条、《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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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

披露违规。

李恒勇、 李大伟买卖公司股份, 与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

例达到 5%的整数倍时未停止股票交易且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不

准确、 不完整, 违反了《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 业务规

则》) 第 1.4 条的规定, 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李恒勇、 李大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6 个月内买入并卖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 业务规则》 第

1.4 条的规定, 构成短线交易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

据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 ST 亿源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给予李恒勇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

给予李大伟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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