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313 号
致: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质。本所受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履行见证义务。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同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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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85,882,85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98.26%。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1. 《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85,882,8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 《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185,882,8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 《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85,882,8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 《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85,882,8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 《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85,882,8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 《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5,882,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7. 《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5,882,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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