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锐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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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19: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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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1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195 号
致: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与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声 明...... 4

释 义...... 6

正 文...... 7

一、公司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7
二、本次发行的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7
三、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7
四、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9
五、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9
六、本次发行是否需履行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11
七、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11
八、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是否合法合规...... 12
九、本次发行相关主体是否合法合规......12
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3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发布的本次发行有关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3、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4、 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和能力,对此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5、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
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所有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所有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作为签署者的自然人均具有相应充分的授权或法律资格。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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