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锐科技:股东大会制度
随锐科技资讯
2020-04-29 21:14:55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5990 证券简称:随锐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2020年4 月2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修订并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话、视频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依其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规则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