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锐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随锐科技资讯
2020-04-14 18: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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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835990 证券简称:随锐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16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制度
进行修订并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随锐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
开以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
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投项
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非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八条 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募集的资金严格遵守《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不提前使用股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并与主办券商、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时, 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经相关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予以付款,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方可进行投资,并且可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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