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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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韩洪敬律师、马盛君律师列席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上午9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4月22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9年4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七项议案,分别是《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上述议案内容已于2019年4月22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合计代表公司股份53,569,5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及股东代表逐项审议了全部议案并对该等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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