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太阳科技资讯
2018-01-05 15: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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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05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十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全称



“太阳科技”或“公



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或“发行人”



太阳集团 江苏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绿洲新城 扬中绿洲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正能电子 江苏正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股票认购协议》 《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认购协议》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业务细则》



(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



《业务指南》



南》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则》 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



《4号指引》



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监管问答(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 公司向太阳集团、张群、绿洲新城合计发行



19,069,583股股票



《股票发行方案》 《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公司章程》 《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业务细则》、《业务指南》、《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4号指引》、《监管问答(二)》及其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现就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的前身系分别于1992年04月22日和1996年06月11日经北京市司法



局批准成立的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2000年05月16



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本所总部设在北京,设有上海、深圳、成都及香港分所。本所业务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事务、国际商事法律事务、上市与非上市公司法律事务、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等非诉讼和诉讼业务。



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事宜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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