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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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业务细则》、《业务指南》、《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4号指引》、《监管问答(二)》及其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已就本次发行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备案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称“《反馈问题清单》”),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中的所述及本所、本所律师的声明同样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声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意见书》中需补充部分发表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如与《法律意见书》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所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业务细则》、《业务指南》、《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4号指引》、《监管问答(二)》及其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反馈问题清单》2.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前期是否存在发行,如存在请补充披露。
回复:
经本所核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信息披露情况以及公司的工商档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自2016年1月27日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的《关于同意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570号)(以下称“《挂牌函》”)至本次发行前不存在发行股票的情形。
本所认为,公司自取得《挂牌函》至本次发行前不存在发行股票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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