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18
证券代码:835966 证券简称: 创新工场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创新工场(北京)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 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 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
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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